中國鑛冶工程學會設置大學及技術學院學生獎勵金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廿一日 理監事第一四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廿五日 第52屆理監事第7次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59屆理監事第5次聯席會議修正
一、本會為鼓勵國內在學優秀青年修習鑛冶工程學術設置「中國鑛冶工程學會大學及技術學院學生獎勵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在國內大學及技術學院修讀鑛冶、資源、材料系科最高年級學生,經學校推薦具備下列兩項條件者,均可申請:
(一)上一學年整學年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或名列該班前五分之一者。
(二)上一學年之整學年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或列甲等者,但若無操行成績的系所推薦,須由申請單位之系主任推薦函代之。
三、本獎勵金名額,暫定每年六至十二名,分別給予獎勵金與得獎證明書
前項議定名額及獎勵金金額,由本會決定後於每年秋季學期開始函請各院校公佈本辦法,並於九月下旬前推薦侯選人申請並附備應繳各書件,由本會當年 年會籌備委員會評選;評選結果報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分別通知得獎人親自到年會大會領獎;其財源列入年會預算籌措撥充之。
四、申請手續:
由被推薦候選人填具申請書乙份並附有下列各證件:
(一)學校或科系主任推薦書乙份。
(二)上一學年之整學年學業成績單乙份(總平均未達八十分以上者,應另附名列該班前五分之一證明)。
(三)上一學年之整學年操行成績單乙份。
五、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